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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卷帝国东升第八十三章乙巳条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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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规定,当准噶尔部遭到入侵时,朝廷有义务帮助准噶尔部抵御侵略,朝廷军队出动的费用将由准噶尔部支付。

条约可谓苛刻之极,一旦签订,准噶尔部比大明的羁縻州还不如,不过,准噶尔部也并不是全无好处,起码可以将青海的部民完全迁到西域境内,而且可以和大明互市,互市的商品种类,数量都不限。

互市一向是中原对付游牧民族的利器,中原对游牧民族需求不多,而游牧民族则离不开中原的物品,为了能逼迫中原互市,蒙古人曾发动过多次战事,这个条约一签订,互市就唾手可得。

只是不签订的话,只要明军继续加予攻击,准噶尔部很可能支撑不了几年就会崩溃,几经考虑,最终噶尔丹还是咬牙签订了条约。

这个条约一签订,准噶尔汗国降为地方,不再是一国,因此条约的名称并非明蒙条约,这一年按农历是乙巳年,朝廷随之将条约称为乙巳条约。

准噶尔汗国的使臣在南京尚没有回去,只是南京与西域太远,王福直接下旨让驻扎在迪化的大将李元胤与噶尔丹展开谈判,经过双方讨价还价,于十一月份终于初步拟定协议。

协议共分十条,第一条规定:准噶尔去国号,噶尔丹封归顺王,可以世代相传,所有蒙古人必须共遵大明皇帝,蒙古人生生世世不得反悔。

第二条规定:准噶尔部承认朝廷对迪化以南土地的直接占领,其青海也归大明直属,青海的准噶尔部可以迁移至西域各地,朝廷并不留难。

第三条规定:准噶尔部必须每年向朝廷进贡银十万两,羊万只,牛千头,骏马百匹。

第四条规定:准噶尔部更换首领,必须经过朝廷的册封,世子满十岁,须送京城学习汉学,年满二十岁之前,不经朝廷同意不得返回。

第五条规定:朝廷允许与准噶尔部双边互市,除一级商品外,大明对准噶尔部交易的物品种类,数量均不加限制。

第六条规定:准噶尔部必须保护汉人商队在准噶尔的行商,商队有权在准噶尔部自由行走,当商队受到袭击时,准噶尔部必须及时追捕凶手,将擒获的凶手交给朝廷处理。准噶尔部对商队征收税额的标准不得超过三十税一。

第七条规定:汉人商队有权雇佣三百人以下的护卫,护卫所带武器除大炮外,不得有所限制。

第八条规定:汉人有权在准噶尔部所在地居住,修建房屋,购买土地,准噶尔部不得用任何借口抵御,推逶,

第九条规定:汉人有权在准噶尔部开采矿石,准噶尔部可以视情况加予征收税收,税率不得超过三十税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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